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,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销售前台和售后端的趋势愈发明显,更多数量更大范围的O2O创业企业不断涌现。不过,虽然同样处于O2O领域,但如果把这些企业在销售类别上进行划分的话,可以区分为提供商品和提供服务两个大类。前者例如优衣库、歌莉娅,拥有线下门店,采用O2O模式只是为了增加商品销售渠道和销量;后者例如提供送餐、洗车、洗衣、保洁等服务,但自身无实体运营店面的生活服务类O2O企业,完全依托互联网获取用户和明确用户需求。因为服务本身性质的缘故,后者完成交易可以不依托店面,节省了高额的店面成本,因此后者在创业门槛上通常要低于前者。但也正是因为服务性质,此类创业企业在法律风险控制上,也有着独特的需要关注的细节。
与提供商品有所不同,服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,服务完毕后,这个过程就已经终结,客观性质决定了出现侵权与否的争议时,无法还原服务过程本身。举例来说,律师注意到某省卫视举办的一个创业筹资节目中,假扮老人的演员在给提供上门保洁服务的某知名O2O项目下单后,趁上门服务的保姆不备,故意碰碎了一个瓷质花瓶,然后由在另一个房间假扮老人女儿的演员来与保姆理论,老人则坚决不承认是自己碰的。虽然该环节的设置另有目的,是为了考察该企业员工如何应对此类紧急事件,但完全可以想象,提供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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